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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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7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在上诉人处发货,上诉人处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管辖法院应为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为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山东省莱芜市××区,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莱芜市××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本院予以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72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