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与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2402号
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与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