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3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黄庆水,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同心县豫海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炜,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县长。
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19)宁0324民初411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19)宁0324民初411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或移送吴忠市其他区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同心县人民政府与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同心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同心县人民政府提起的诉讼,虽然是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出,但其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返还超支的工程款,实际上是要求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因此,本案案由应当是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也就是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原告是同心县人民政府,原告与受理案件的同心县人民法院无论在地理位置、行政、财政及法官任命等关系上都存在着重大利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心县人民法院也应当回避,基于此点原因,也应当考虑将本案移送吴忠市其他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是认为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故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有三项: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立即返还超支付的工程款658023.69元;2.判决被告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自超领款之日至实际返还工程款之日的利息;3.判决被告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主要理由是认为因被告技术员虚报工程量,监理单位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原告给被告超付工程款。从被上诉人同心县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分析,可以明确本案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应该支付上诉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是否存在超付工程款的事实,而不是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是否从中得利的事实,故本案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如果认为其得到的款项与被上诉人同心县人民政府诉讼的工程款无关,可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在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争议款项不是工程款的情况下,本案尚不能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不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诉称本案原告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应当回避,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芬
审判员   艾进春
审判员   何 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丁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