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与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2020终10736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0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范术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庆水,总经理。
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于法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耀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