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金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91民初5141号 原告:广东华兴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福和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二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华兴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果业公司)诉被告广州金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东莞勘察院),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二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龙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华兴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农公司、东莞勘察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二龙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兴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承包经营林地上进行勘察等作业,并立即撤离所有的机器设备;2.两被告将已毁坏的原告承包经营林地恢复原状;3.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就其侵犯原告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组织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95407.78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1、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997年1月22日,原告与二龙村委会签订《承包开发经营久益荔枝、龙眼合同书》(二龙作业区),约定华兴果业公司承包地位于二龙河东南、××东北、××、××城镇XX山界相接壤的地段(以下统称涉案土地),承包期自1997年7月1日至2057年8月底。2020年3月7日,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挖掘机等机器设备开进原告承包经营的林地,并进行挖掘草地、砍伐树木等毁坏行为,经多次制止,仍不停止侵权,造成原告4.8亩的青苗费损失259200元、144棵树苗损失12960元及安排人员维护在涉案土地上维权产生的费用23247.78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金农公司辩称,1.涉案土地是由二龙村委会实施的清表、平整、委托勘探工作,并非由金农公司实施,金农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不应由金农公司承担民事责任。2.华兴果业公司对其诉称的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华兴果业公司既主张恢复原状,又主张赔偿损失,属于双重的惩罚性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4.华兴果业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准,其主张的种植成本、误工费用及青苗费根据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计算,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东莞勘察院辩称,1.涉案土地勘探工作由二龙村委会委托东莞勘察院进行,东莞勘察院事实勘探作业时未破坏现场青苗,但勘探作业之前,涉案土地已经由二龙村委会清表、平整,并非由东莞勘察院实施,不应由东莞勘察院承担民事责任。2.华兴果业公司对其诉称的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华兴果业公司既主张恢复原状,又主张赔偿损失,属于双重的惩罚性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4.华兴果业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准,其主张的种植成本、误工费用及青苗费根据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计算,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三人二龙村委会未发表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和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22日,二龙村委会(二龙村经济联社,甲方)与华兴果业公司(乙方)签订《承包开发经营久益荔枝、龙眼基地合同书(二龙作业区)》,约定乙方承包涉案土地,具体四至地界以《广东华兴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久益荔枝、龙眼基地(二龙)地形范围图》中红线所标定的地界范围为准。地幅面积约2100亩左右,实际用于栽种果林的面积约1200亩左右。承包开发经营期六十年,自1997年7月1日至2057年8月底等。二龙村委会、增城市小楼镇××村经济联合社在甲方落款处盖章,增城市小楼镇人民政府、增城市人民政府在甲方主管部门落款处盖章。华兴果业公司在乙方落款处盖章,南方工贸总公司在乙方主管单位落款处盖章。该合同经增城市公证处公证。 2020年3月5日,二龙村委会(甲方)与金农公司(乙方)签订《选址意向书》,约定项目选址在小楼镇××村迳口片,占地约500亩……甲方负责选址土地的移交,确保在土地移交时已清表,经乙方或其项目公司确认后可直接使用…… 2020年3月6日,二龙村委会向华兴果业公司发出《通知》,记载因政府引进项目建设需收回部分承包的土地,通知华兴果业公司最迟于2020年3月10日前来本村,协商解决补偿问题。 2020年3月14日,二龙村委会向华兴果业公司发出《通知书》,记载金农公司有意选址建设金农增城生猪养殖现代农业产业园,选址二龙村迳口片,占地约500亩,包含了华兴果业公司承包的涉及潘屋社和下围社土地(共约143亩)……通知如下事项:一、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涉及上述项目范围内的由华兴果业公司承包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即时解除,由二龙村委会收回涉及华兴果业公司上述项目范围的承包土地。二、于2020年3月17日前派员前来,共同清点被收回土地的青苗、附着物等,共同协商相关的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二龙村委会亦将开展对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等进行清点、评估、清理……四、于2020年3月17日前,清理和腾空上述土地上的物品,并与二龙村委会办理土地的移交手续……二龙村委会对土地进行清表整理时,请华兴果业公司予以配合……华兴果业公司另提供“二龙生态猪场涉及华兴公司租用范围示意图”,并陈述上述示意图即为《通知》的附图,从该图中显示,生态养猪场占用土地部分与华兴果业公司承包的涉案土地存在部分重合。金农公司陈述,上述示意图中显示的重合范围并未用于生猪养殖项目,其没有利用上述地块,已经另寻地块开展生猪养殖项目。 为证明其没有使用华兴果业公司承包的土地,金农公司提供其作为乙方,二龙村委会作为丙方,增城区小楼镇××村陈村经济合作社、增城区小楼镇××村下围经济合作社、增城区小楼镇××村潘屋经济合作社作为甲方签订的四份《土地承包合同》及金农公司提供其作为乙方,广州市增××××城街棠厦村经济联合社作为丙方,广州市增××××城街棠厦村西冚经济合作社作为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土地范围不含华兴果业公司承包的土地,且合同中约定“甲方与丙方将租赁土地移交给乙方时,租赁的土地已清表,无任何争议,且经乙方确认后可直接使用”等。经质证,华兴果业公司认为上述合同中只有两份有注明签订时间,且部分签订时间在本案诉讼发生后,存在补签的嫌疑。 华兴果业公司认为两被告于2020年3月8日至3月10日期间侵占了其承包的涉案土地,在承包土地上进行挖掘草地、砍伐树木等毁坏行为,并提供了八张照片及2020年3月10日的四份报警回执。经质证,两被告认为照片中显示的挖掘机等设备并非两被告安排,是属于二龙村委会的的,勘探设备是东莞勘察院的,但是勘探时地表已经清表过了的。 华兴果业公司认为,其为阻止两被告侵权产生了人员工资、餐饮费和住宿费合计23247.78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长荣玩具(东莞)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的《付款通知函》、工人工资表、住宿费和餐饮费发票。其中通知函记载要求华兴果业公司支付2020年3月11日至3月21日寻求支派工作人员协助果场工作产生费用23247.78元。经质证,两被告认为华兴果业公司并未支付上述费用,工人工资表工资数额矛盾、重复,发票显示的消费地点在增××××城街及东莞市,与涉案土地在空间上没有关联性。 为证明华兴果业公司承包的土地中被损坏的林地范围及恢复林地功能至原状、种植养护苗木直至成林的费用,其申请鉴定。本院通过摇珠选定广东金兰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兰德公司)作为本案测绘的鉴定机构。华兴果业公司根据上述鉴定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其与二龙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开发经营久益荔枝、龙眼基地合同书(二龙作业区)》中附件《广东华兴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久益荔枝、龙眼基地(二龙)地形范围图》。鉴定公司认为上述地形范围图没有明确的界址点、界址线及坐标信息,在当事人无法在现场指认具体测绘范围的界线情况下,无法进行测绘。庭审中,金农公司及东莞勘察院表示无法现场指认具体测绘范围的界线。华兴果业公司认为其提供的范围图是原始材料,有明确的界址点、界址线及等高线,当时的图纸都是没有坐标信息的,现有的测绘技术可以进行准确测绘,如金兰德公司无法测绘则要求重新摇珠确定鉴定公司。 本院认为:华兴果业公司基于两被告侵权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应为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华兴果业公司认为是两被告对其承包土地上进行了清表行为,但两被告不予确认。根据二龙村委会于2020年3月14日向华兴果业公司发出的《通知》记载“……我村对土地进行清表整理时,请贵司予以配合……”及二龙村委会与金农公司于2020年3月5日签订的《选址意向书》中约定,二龙村委会负责选址土地的移交,确保土地在移交时已清表……故本院对两被告辩称的其未对华兴果业公司承包的土地进行清表予以采信,华兴果业公司据此要求恢复原状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华兴果业公司申请对被毁坏的其承包土地的面积进行测绘,由于上述申请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华兴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90元,由原告广东华兴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