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清远市人民医院与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8民终2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银泉路**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简沙洲社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清远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东莞地质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清远市人民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依据不足。被上诉人提供的勘察报告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基于勘察报告施工,造成上诉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上诉人无需支付勘察费。上诉人提交了《关于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项目地基处理专家论证会议的函》以及清远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出具的勘察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其中专家论证函载明“……现场地质土洞、溶洞及淤泥层与原地质勘察报告存在偏差”,住建局的处罚决定载明勘察报告原始记录钻探班报表记录不齐全,原始记录表格紊乱,且表格中未见测量钻孔初见水位等问题,表明被上诉人提交的勘察报告是虚假、不真实、不规范的。施工方是基于勘察报告施工建设后,在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现现场地质水文情况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勘察报告描述存在巨大差异。并且,设计单位依据勘察报告进行基坑支护和基础设计,结果导致支护桩锚深度与地基承载力与实际不符。为此,设计单位需要对工程进行重新设计,对基坑进行加固处理等。据此,涉案工程的造价出现了很大的变化。经清远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增加的管桩造价为2181213.31元。因淤泥埋深现状与勘察报告出现较大偏差的处理事宜造价为10686561.58元。因此,由于被上诉人提供不合格勘察报告,导致上诉人的损失已经远超过勘察费,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无需支付勘察费。二、本案错误判决是由于一审法官不懂工程勘察的基础常识和基本程序,也没有征询权威机关的意见,仅凭合同文字作出生硬判决。首先,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条件,其中的审核只是对计算勘察费的审核,并不是对勘察报告质量的审核。其次,一审判决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在收到勘察报告后有义务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审查,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审查后有需要扣减勘察费的情况。上诉人作为发包方,不可能知道勘察报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审图公司也只是进行图纸审核,并不是专业的地质勘察报告审核机构,不可能审核出质量问题。最后,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依据勘察报告进行了施工进一步印证了勘察报告不存在质量问题,该节认定是错误的。设计单位是基于勘察报告的数据进行设计,但设计单位不可能知道勘察报告是否真实合理。三、本案的发生因被上诉人提交不合格勘察报告导致,并导致上诉人经济损失,被上诉人违约在先,故其主张律师代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一审判决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太高,上诉人要求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东莞地质勘察院答辩称:一、涉案勘察报告质量是按照双方约定以及法定程序审查通过,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相关事实证据由被答辩人持有。二、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被答辩人使用勘察报告进行建设并完工通过验收,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勘察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其拒付勘察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三、被答辩人一审并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其在二审中提出,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 东莞地质勘察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清远市人民医院支付勘察费人民币637132.59元;2、清远市人民医院自2016年6月10日起以637132.59元为基数,按日支付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勘察费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62647.71元;3、清远市人民医院支付东莞地质勘察院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4、本案受理费全部由清远市人民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东莞地质勘察院的名称原为广东省湛江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6年5月3日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 2015年3月13日,清远市人民医院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勘察人东莞地质勘察院(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钻探)》,约定东莞地质勘察院承接清远市人民医院的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勘察),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清远市人民医院内。其中第三条约定:勘察内容分为初勘与详勘两部分,由勘察人根据初勘报告提出详勘钻孔方案并由设计单位确认后报送甲方审批,审批合格后予以实施。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在勘察过程中,实际完成工程量必须报发包人项目岗位工程师确认,作为计量结算的依据。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供评审用的勘察报告8份,经有资质的审图公司审核通过的成果资料8份,并提交成果电子版。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中4.1.1条约定: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15年3月16日开工,2015年4月28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4.2.1条约定:勘察费暂定估价(暂定合同价)为45万元。勘察完工后,按实结算。浮动幅度值取-51.720%(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4.2.2条中的合同支付表(按各单独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支付)约定:第一期定金4.5万元,约占合同暂定价10%,支付条件及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接到勘察人申请后十日内。第二期初勘费无。第三期详勘费(按实际勘进尺结算价的70%),支付的条件及时间为:勘察人提供完整的工程勘察报告,通过清远市投资审核中心的审核,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查,若无违约造成勘察费的扣减情况,甲方接到勘察人申请,资料齐全后十日内(以甲方向市财政局提前申请为准);第四期勘察费余额(实际勘察进尺结算价扣除已支付的款项),支付的条件及时间为本合同正式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勘察人完成所有勘察任务、现场服务、缺陷修改及配合服务等,若无违约造成勘察费扣减情况,甲方接到勘察人申请后十日内一次性结算全部勘察费余额。如非乙方原因,项目暂停实施或终止实施超过一年,甲方接到勘察人申请后十日内一次性结算全部勘察费余额。第4.2.3条约定:勘察人履行完成所有义务的,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结清所有勘察费。第4.2.5条约定:勘察费支付由清远市人民医院(向清远市财政局申请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勘察人支付。 第五条中5.1.7条约定: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单位可以抽查勘察人30%的勘察成果,如果发现有成果错误情况,勘察人应无条件修改。若情况严重,则视为勘察人违约,扣除勘察人该阶段勘察费的5%。第5.2.2条约定: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最高不超过全部勘察费。第六条中6.2条约定: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第6.3条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第6.7条约定:勘察人负责按照本合同规定承包范围、内容和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规定质量要求的勘察报告,并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勘察人交付成果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第6.14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签订合同后,清远市人民医院向东莞地质勘察院支付了定金45000元。2015年10月,东莞地质勘察院向清远市人民医院提交《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2016年5月30日,清远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作出《关于的审核意见函》,对涉案勘察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核定工程结算价为852665.74元。2016年11月15日,东莞地质勘察院向清远市人民医院开具了596866元的发票。东莞地质勘察院主张,其于2016年11月16日向清远市人民医院递交发票及提出付款申请,要求清远市人民医院支付工程款596866元,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处没有日期的《付款申请》、东莞地质勘察院的项目经理***与清远市人民医院的基建科科长***的《电话通话录音》,拟证明东莞地质勘察院于2016年11月16日向清远市人民医院递交发票及提出付款申请,发票及《付款申请》由清远市人民医院的基建科科长***收执。清远市人民医院对《付款申请》及《电话通话录音》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没有异议,并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东莞地质勘察院对涉案工程款提出了付款申请,但清远市人民医院没有同意东莞地质勘察院的付款要求。 清远市人民医院抗辩认为在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现东莞地质勘察院完成的《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质量有问题,造成其经济损失,故不应支付涉案工程款。清远市人民医院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其发出的《关于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项目地基处理专家论证会议的函》,其中载明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部分土洞、溶洞灌浆量大而不返浆的现象以及现场地质土洞、溶洞及淤泥层与原地勘报告存在偏差,故邀请清远市人民医院参加专家论证会议,以及提交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清建罚〔2018〕183号、186号、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因东莞地质勘察院出具的《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原始记录存在钻探班报表记录不齐全、原始记录表格紊乱,且表格中未见测量钻孔初见水位、大部分钻孔未测量稳定水位、标准贯入试验记录不规范、表中签名不齐全等问题,东莞地质勘察院的违法行为轻微,故作出责令改正及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东莞地质勘察院出具的《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钻探原始记录存在没有责任人签名及签名不全等问题,东莞地质勘察院的违法行为轻微,故作出责令改正及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东莞地质勘察院出具的《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的5个勘探数据在市人医一期工程会议中心内,但东莞地质勘察院出具勘察成果时该会议中心尚未拆除,东莞地质勘察院违法行为轻微,故作出责令改正及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庭审中,清远市人民医院提出因发现《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质量有问题时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的主体工程已施工至八层,故没有另外委托其他勘察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勘察,现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已封顶,但未竣工验收。另外,清远市人民医院申请一审法院对东莞地质勘察院出具的《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质量技术要求进行鉴定。对此,东莞地质勘察院表示因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已完成,无法对建筑物形成之前的勘察报告的质量进行鉴定,故认为清远市人民医院申请的鉴定不具备条件。 另查明,因清远市人民医院未支付涉案工程款,东莞地质勘察院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钻探)》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清远市人民医院应否向东莞地质勘察院支付涉案的第三期工程款及违约金;2、清远市人民医院应否向东莞地质勘察院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钻探)》约定的第三期工程款付款的条件及时间为,东莞地质勘察院提供完整的工程勘察报告,通过清远市投资审核中心的审核,清远市人民医院或清远市人民医院委托的第三方审查,若无违约造成勘察费的扣减情况,清远市人民医院接到勘察人申请,在资料齐全后十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东莞地质勘察院于2015年10月向清远市人民医院提交了《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其次,清远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已于2016年5月30日对涉案勘察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核定工程结算价为852665.74元,清远市人民医院对该工程结算价亦未提出异议。再次,根据前述约定的第三期工程款付款的条件,清远市人民医院在收到东莞地质勘察院提交的勘察报告后有义务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审图公司进行审查。但清远市人民医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东莞地质勘察院提交的勘察报告经清远市人民医院或有资质的审图公司审查后,有违约造成勘察费扣减的情况以及具体的扣减数额。结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钻探)》第三条“勘察内容分为初勘与详勘两部分,由勘察人根据初勘报告提出详勘钻孔方案并由设计单位确认后报送甲方审批,审批合格后予以实施”的约定,东莞地质勘察院提交《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后,清远市人民医院使用该勘察报告对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进行施工,进一步印证东莞地质勘察院向清远市人民医院提交该勘察报告并经清远市人民医院审批后,清远市人民医院未对该勘察报告是否存在违约造成费用扣减等情况提出异议。且东莞地质勘察院于2016年11月16日提交《付款申请》,综上,清远市人民医院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清远市人民医院应于2016年11月26日前向东莞地质勘察院支付第三期工程款596866元(852665.74元×70%)。另外,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钻探)》第六条中6.3条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故清远市人民医院应从2016年11月26日起,以未付工程款59686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东莞地质勘察院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清远市人民医院抗辩主张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至八层时发现《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质量有问题,故不应向东莞地质勘察院支付涉案工程款及违约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清远市人民医院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清远市人民医院的该主张不能成为不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若清远市人民医院认为在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现东莞地质勘察院提交的《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质量有问题,且造成其经济损失,清远市人民医院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对清远市人民医院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清远市人民医院提出对《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质量技术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亦不予准许。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钻探)》第六条中6.14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故该律师费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清远市人民医院承担的费用,对东莞地质勘察院主张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清远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支付工程款5968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6866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清远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4元,由清远市人民医院负担8341元,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40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可归纳为:清远市人民医院应否向东莞地质勘察院支付第三期工程款。 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第三期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为“勘察人提供完整的工程勘察报告,通过清远市投资审核中心的审核,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查,若无违约造成勘察费的扣减情况,甲方接到勘察人申请,资料齐全后十日内(以甲方向市财政局提前申请为准)”,本案中,东莞地质勘察院已经提供完整的勘察报告、经清远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并向清远市人民医院申请付款,现影响付款的唯一事实就是东莞地质勘察院是否存在违约需扣减勘察费的情况。清远市人民医院以勘察报告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并提出了勘察报告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以及实质上的问题。其中形式上的瑕疵包括原始记录表紊乱、签名不齐全、部分勘探数据在一期工程内等。该部分瑕疵已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根据清远市人民医院提交的《关于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地基处理及基础增加造价的报告》可以看出,东莞地质勘察院已经进行了重新勘察,符合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质量瑕疵处理原则。另一方面,根据涉案合同第三条“勘察内容分为初勘与详勘两部分,由勘察人根据初勘报告提出详勘钻孔方案并由设计单位确认后报送甲方审批,审批合格后予以实施”的约定,在详勘报告出具前,清远市人民医院应当对钻孔方案进行审批。结合本案的工程进度,清远市人民医院在工程开始施工后才以上述瑕疵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 清远市人民医院提出勘察报告的实质问题主要是指《关于清远市人民医院二期项目地基处理专家论证会议的函》中指出的现场地质土洞、溶洞及淤泥层与勘察报告存在偏差的问题。从目前清远市人民医院的举证情况来看,除了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的报告外,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远市人民医院的该节主张。且东莞地质勘察院在2015年10月已经提交了勘察报告,涉案工程也已经进行了后续的设计、施工,清远市人民医院应当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对勘察报告审查义务。既然清远市人民医院已经使用了勘察报告,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勘察报告存在实质性质量问题需扣除勘察费,现其主张拒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合同第五条对勘察人的责任作了详细的约定,如清远市人民医院有证据证明勘察报告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其损失,可以据实另行主张权利。 清远市人民医院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鉴于其在一审中主要提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现其在二审中提出要求调整违约金标准的请求程序上并无不妥。综合全案的事实,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确实过高,清远市人民医院在二审中要求调整为每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违约金部分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清远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支付工程款5968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6866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6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驳回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44元,由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3000元,由清远市人民医院负担57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69元,由清远市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