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21485号
原告:***,男,1967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936981。
被告: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天安数码创新园一号厂房A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3885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娴,广东鹏鼎(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811048296。
原告***与被告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煜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