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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921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瑞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曾娴,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曾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3.79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贴750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22006.08元;4.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7294.91元;5.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945.84元;6.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482.36元;7.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未发工资2060.69元;8.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二、被告答辩意见:1、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休假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无须另行支付;2、被告旷工达三天,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以及被告的《劳动管理制度》,被告有权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3、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的工资;4、律师费应按仲裁裁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的胜诉比例,由被告或原告承担。 三、仲裁时间及仲裁请求:原告于2019年3月7日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被告)支付申请人(原告)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3.7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贴75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22006.08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7294.91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945.84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482.36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未发工资2060.69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四、仲裁裁决结果: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9]x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被告)支付申请人(原告)2018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贴差额65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72.41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240.32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234.45元;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入职时间及职务:原告2017年5月26日入职被告处,任应急工,组长。 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止。 七、工资结构:基本工资结构(深圳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绩效考核奖+岗位补贴600元+加班费。 八、关于工资支付情况:原告主张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5日任应急工期间每天上班8小时;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11日任组长期间每天上班12小时;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任应急工每天12小时,以上期间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均没有休息,原告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言和部分工作照片及光盘予以证明。被告表示三名证人均未到庭,工作照片和光盘无法确认来源,对真实性均不予确认。被告主张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加班时间,加班都有考勤记录,并发放相应的工资待遇,已足额发放原告的工资。被告提交了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其中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考勤表没有原告的签名。原告对考勤表上其个人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记载的时间没有反应真实加班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的证人均未到庭作证,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当庭表示工作照片拍照的记录已经删除不能提供原始的记录,对其真实性亦无法确认。被告提交的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考勤表、工资表均有原告的签名确认,且与原告的银行流水相互印证,被告说明原告一般是每月的月底对上一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签名确认,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因双方发生争议,没有来得及签名确认。经查,被告提交的2018年12月份及2019年1月份的出勤天数及加班时长与往常月份的相关情况大体一致,本院对上述考勤表均予以确认。经核算,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原告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所有加班工资。 关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的工资,被告主张已经根据出勤情况足额支付原告的工资5016元。根据原告前述期间的考勤记录核算,本院认定,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原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的工资。 故原告对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的正班工资和加班工资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九、关于赔偿金:原告主张2019年1月6日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被告主张原告自2019年1月3日至5日均未到岗,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故被告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根据2019年1月的考勤显示,原告1月1日、2日有出勤,3日至5日缺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为标准工时制,且根据原告以往的考勤记录显示,周六不一定要出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1月5日应当正常出勤,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于2019年1月6日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双方当庭确认根据工资发放记录计算,原告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5810.08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23240.32元(5810.08×2×200%),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十、关于***贴:原告当庭表示对仲裁认定的被告应支付原告2018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贴差额655元不持异议,被告对数额不持异议,但辩称原告的岗位是组长,可以自由安排休息,故没有***贴。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工作场所的温度已经降至33℃以下,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8年的***贴差额655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关于年休假工资:被告主***排休假,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72.41元[(2200+600)÷21.75×3天×200%]。 十二、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交律师费发票,结合原告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本院依据原告的胜诉比例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1234.45元(24667.73÷99913.67×5000)。 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240.32元; 二、被告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贴差额655元; 三、被告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72.41元; 四、被告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234.4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