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渭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渭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507执恢143号
***:
苏州市渭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渭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苏州市渭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将***在(2013)相执字第1397号案件中对其的债权与其在(2020)苏0507执3421号中对***的债权予以抵销。嗣后,本院依法将(2013)相执字第1397号案件予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苏0507执恢143号。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7执恢1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该裁定:“将***申请执行苏州市渭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507执恢143号(首次执行案号为(2013)相执字第1397号]的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1386421.1元与苏州市渭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苏0507执3421号]的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4011213.57元中同等金额的款项予以抵销”。现(2021)苏0507执恢1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2)相民初字第0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