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市渭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西。
法定代表人:胡老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祥,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昆,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再审申请人苏州市渭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4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苏州市渭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薛山中
审判员 李道丽
审判员 司继宾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傅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