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破1号之五
申请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年12月17日,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现总额为345.73万元,依法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86.11万元,依法对剩余财产159.62万元进行分配。其中,第一顺序债权总额371.30万元,清偿第一顺序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第二、第三顺序债权的清偿率均为零。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已经按照《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变现财产按顺序清偿完毕,符合终结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唐俊平
审判员 成 静
审判员 豆华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