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破1号之四
申请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年12月12日,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9年12月11日召开。出席此次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共计26户,经审议表决,其中25户债权人(所代表债权金额占确认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8.16%)同意《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唐俊平
审判员 成 静
审判员 豆华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