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996号
原告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7月5日出生,回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株洲市。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宁晓,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系湖南株洲化工集团干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