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安信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安信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3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株石法执字第6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信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信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进行执行立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浩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陈利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