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和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91民初2162号
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雅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宁,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洪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807元,由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长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