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甘0191民初1269号
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谢雅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宁,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洪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宏,该公司职工。
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62754.74元;2.判令被告以819617元(已扣除5%质保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9580元;3.判令被告以862754.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签订了《体育广场室外LED大屏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工程于2016年4月底如期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万元。如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956元,由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火东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鹏
书 记 员 牟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