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甘0191民初1268号
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谢雅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宁,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洪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宏,该公司职工。
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113885.18元;2.判令被告以4113885.1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6日签订了《滨湖国际花园酒店网络集成系统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双方结算后确认工程价款为6313885.18元,目前被告尚欠工程款4113885.1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13885.18元。如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9856元,由原告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火东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鹏
书 记 员 牟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