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雅榕。
被执行人: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洪林。
兰州***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甘0191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兰州***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13885.18元。因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兰州***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理财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甘A×××××、甘A×××××的车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娟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子菲
书 记 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