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剡胜与兰州某某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申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兰州***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兰州***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绿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涉案工程中新区绿投为发包方,**公司为承包方,***为实际施工人。现就涉案工程款新区绿投与**公司已通过诉讼调解得到确认。调解书生效后**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公司系新区绿投的合法债权人。***做为实际施工人,在涉案工程款已确定为**公司所有的情况下,只能向**公司主张工程款。二、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判决:待**公司收到新区绿投给付的工程款后再由**公司向***给付。该判决给付期限不明确不具体,从而导致***的债权无法实现。三、新区绿投何时向**公司付款,***无法确定,亦无法得到相关付款凭证,在此情况下***面临判决申请逾期的风险。同时***的债权亦面临落空的风险。四、***的诉请为**公司付款,新区绿投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诉请进行审查,现其最终判决超过当事诉求,亦无法实际执行。五、基于三方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同时新区绿投应在未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向***给付工程款4803885.18元,新区绿投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程序,如随意启动,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本案,在一审宣判后,再审申请人并未上诉,应视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再审申请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而且,***对于判决所确定的工程款数额并无异议,其诉求亦可在条件成就时通过执行程序得到保障。因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