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03执9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海万力重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万力重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青01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万力重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万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万力重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0000元、违约金41195元、案件受理费61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110元,共计人民币3524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青海万力重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