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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6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北街。 负责人:***,该行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东小什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执行人:**(***之妻),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民勤县开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东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城东郊。 被执行人:民勤县方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民勤县开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勤县方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在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5173798股,在民勤村镇银行的股权5000000股,轮侯查封了***名下的十处房地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被执行人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该行股权5173798股作价7373798元,以被执行人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持有的民勤村镇银行股权5000000股作价5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顶本案同值应付案款,对剩余债务的履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6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