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6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北街。
负责人:***,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被执行人: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东小什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执行人:**(***之妻),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民勤县开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东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城东郊。
被执行人:民勤县方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民勤县开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勤县方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在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173798份股权,在民勤村镇银行的5000000份股份。轮侯查封了***名下的十处房地产。现申请执行人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6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