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271民初3765号
原告: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南城河路**。
法定代表人:徐光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骞,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协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朝阳路阳光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商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协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31147.20元及违约金850868.7元,以上共计3182015.9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4452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嘉峪关西戈壁5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桩基础及防洪堤坝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双方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4485599.2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8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31147.20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提供的被告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不能提供新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及详细身份信息。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9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