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甘0724行初8号
原告:**,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机关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系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
审判长 桑建明
审判员 王乐元
人民陪审员 高仰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