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天农绿色农业开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县天鹅湖渔业专业合作社、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7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台县天农绿色农业开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台县天鹅湖渔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发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天农绿色农业开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县天鹅湖渔业专业合作社、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张中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台县天农绿色农业开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县天鹅湖渔业专业合作社、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信息登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甘07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学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