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执复14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高台县天鹅湖绿色有机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地址:高台县罗城乡花墙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丹霞路21号市民政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赵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台县天农绿色农业开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宣化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城河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高台县天鹅湖绿色有机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对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7执恢15号之二执行裁定、(2019)甘07执异33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高台县天鹅湖绿色有机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高台县天鹅湖绿色有机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高台县天鹅湖绿色有机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力
审判员强峰
审判员梁永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