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执恢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高台县天农绿色农业开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台县天鹅湖绿色有机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天农绿色农业开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县天鹅湖绿色有机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齐焕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