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市***货运车、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22民初495号
原告:阿克苏市***货运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主要负责人:***,阿克苏市***货运车经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光明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阿克苏市***货运车与被告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货运车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被告已将款项全部支付完毕,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货运车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6.12元,减半收取计1373.06元,由阿克苏市***货运车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