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商贸有限公司、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3844号
原告:巴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团结辖区建国南路百盛广场31栋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甄召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增高,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光明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系争库车市华庭首府小区通风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履行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而且被告住所地又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道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石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