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苏市力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2民初1512号
原告:乌苏市力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哈图呼镇南昌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付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光明路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乌苏市力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乌苏市力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同时原告表示无需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苏市力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存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