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旺梧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728号***春天住宅小区第22栋1-2层商铺21号。
法定代表人:多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光明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旺梧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39,188.1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988.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