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供用电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38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鄂尔多斯市**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万,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东,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
负责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文,内蒙古义盟(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王玉良,该电业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金豹,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终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鄂尔多斯市**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5日以双方已就涉案纠纷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鄂尔多斯市**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鄂尔多斯市**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晓 农
审 判 员 娜仁图雅
审 判 员 阿  荣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瑞 鲜
书 记 员 田 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