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供用电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3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崔金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普复,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鑫全,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2020)内060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费46952元,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勘察设计费46952元,案件受理费48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措施: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又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我院线下向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尔多斯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经我院线下向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内0603执467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东奎公寓1-1-105,查封期限三年。

六、已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内0603执4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瑞山

审判员刘燕

审判员王敬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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