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供用电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2392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康巴什区通惠街惠和路1号和效电建107室。
法定代表人:崔金豹。
被执行人:***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旗敖镇玛拉迪西街(敖委家属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才文。
关于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0)内0602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130047元、诉讼费2900.94元,执行费1894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12月13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02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繁盛
审判员  杜鹏程
审判员  王铭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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