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602民初6029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金豹,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626822,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鑫全,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才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3185882112,地址:(旗委家属区北)。
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依法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鑫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30日,被告***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就45万吨/年油气井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10kv输配电工程与原告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编制《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并设计《施工图》。后原告如约将上述文件按合同约定予以设计、编制完毕,但被告却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且拒绝领取设计成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勘察设计费130047元;2、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中接收设计成果的义务;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0日,被告***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人,乙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办45万吨/年油气井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10kV输配电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阶段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设计固定费用为人民币130047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原告向被告开具合同金额100%合规发票,发票开具后五日内发包人一次性向设计人支付合同全款。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制作45万吨/年油气井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10kV输配电工程勘察设计的事实有《勘察设计合同》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给付原告
下欠设计费,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30047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130047元。
案件受理费2900.94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