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7210号之二
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16层03F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战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8楼C座。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2楼B座、2楼C座、3楼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战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