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战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8楼C座。
法定代表人:**其,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战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杭州战旗公司”)、原审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116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杭州战旗公司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其核心争议并非清算责任纠纷,在确定清算责任前,首先应核实清楚有关基础债权的问题,如果杭州战旗公司提起诉讼,根据各方当事人2018年2月23日所签编号为ZQ-180320-0153的《直播顶呱呱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关于“协议签订地为杭州市下城区”,协议第九条第2款关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约定,管辖法院应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在有关债权债务得到确定后,才能进一步审理有关清算责任的问题,且**并非合同签订方公司的关键控制人,一审法院仅依据原审被告住所地这一项就排除了合同约定的专属管辖权无合法依据;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1)京0102民初2116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杭州战旗公司对于**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战旗公司主张该公司依据与***彩(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美腾公司”)所签《协议》提供了直播间及直播相关资源支持,而美腾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杭州战旗公司支付服务费,后杭州战旗公司发现美腾公司已于2020年8月25日以决议解散完成清算及注销登记,该公司股东南京观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融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观秦公司”)、**为清算组成员,观秦公司亦于2020年11月13日注销,且观秦公司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个清算注销过程中,杭州战旗公司从未收到美腾公司清算组的书面清算通知和债权申报通知,**、***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杭州战旗公司的合法债权,遂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共同赔偿2018年6-8月的服务费及迟延付款滞纳金等,属于因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而提起的侵权之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为原审共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崇效胡同23号,该地址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杭州战旗公司选择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本案核心争议并非清算责任纠纷的诉讼主张已超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其所提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唯对一审法院所述理由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