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余执民字第3298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
代表人:洪晓高,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徐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徐立,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周徐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且被执行自然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甬余执民字第32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联江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