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消防仪表厂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指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代表人:薛星跃,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消防仪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
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青海海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国军,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周徐立,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市佳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马渚镇良友厨房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周其建。
被执行人:周爱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周徐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甬商外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余姚市马渚镇大施巷村工业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依法经过两次拍卖,但均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余姚市马渚镇大施巷村工业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评估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