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5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20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被执行人: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外初字第001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B×××××;品牌:雪佛兰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蓝)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B×××××;品牌:雪佛兰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蓝)。
二、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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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