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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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24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代表人:牛南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董倩。
被执行人: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
被执行人: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健康。
被执行人:余姚市马渚镇良友厨房设备厂。
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立,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职业不明。
被执行人:***,职业不明。
被执行人:***,职业不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职业不明。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余姚市马渚镇良友厨房设备厂、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徐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甬余商外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995678.03元及利息等,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99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余姚市马渚镇良友厨房设备厂名下财产已在本院另案中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设有抵押权,现在另案处理中,本案暂难以处理。其他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4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