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消防仪表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指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代表人:洪晓高,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消防仪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海海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国军,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周徐立,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市佳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马渚镇良友厨房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周其建。
被执行人:周爱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周徐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消防仪表厂、青海海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余姚市佳达塑业有限公司、余姚市马渚镇良友厨房设备厂、周其建、周爱儿、***、***、***、***、周徐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4年10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7658634.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机器设备等经过拍卖、变卖均未成,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指字第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