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24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健康。
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
被执行人:*徐立,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余姚市阳明街道富巷3队,现住余姚市城区锦江华园3幢17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602196245。
被执行人:***,职业不明。
被执行人:***,职业不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职业不明。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甬余商外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0909207.59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财产已处置分配完毕,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已在(2015)甬余执民字第249号案件中拍卖处理,现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内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4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