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消防仪表厂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指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代表人:薛星跃,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消防仪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青海海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周徐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市佳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马渚镇良友厨房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周其建。
被执行人:周爱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余姚市××仪表厂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周徐立,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余姚市××渚镇良友厨房设备厂厂长。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甬商外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897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消防仪表厂、青海海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余姚市佳达塑业有限公司、余姚市马渚镇良友厨房设备厂、周其建、周爱儿、***、***、***、***、周徐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余姚市马渚镇大施巷村工业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评估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