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20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代表人:牛南洁,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余姚市佳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桑尧福,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徐立,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余姚市马渚镇良友厨房设备厂。住所地:余姚市。
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余姚市消防仪表厂。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宁波××懋××仪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高,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徐立,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余姚市××渚镇良友厨房设备厂的代表人。
被执行人:***,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其建,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爱儿,职业不详。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康思特洁具有限公司、宁波隆懋光电仪表有限公司、余姚市佳达塑业有限公司、余姚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市马渚镇良友厨房设备厂、余姚市消防仪表厂、***、***、***、***、***、***、*徐立、***、***、***、*其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余商外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698208.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英名下的股票款656937.56元,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机器设备等经过拍卖、变卖均未成,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0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