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82民初494号
原告:酒泉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煌龙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古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敦煌龙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酒泉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酒泉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酒泉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由酒泉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