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1441号
原告: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顾里木图路街道向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曹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精河路龙纹水岸花苑小区5号楼7-12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钟小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瑞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