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701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博乐市富桥建材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彬,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富桥建材厂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70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74,05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8月11日、2022年9月18日、2021年10月21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通过财产查询反馈:1.博乐市富桥建材厂开设有1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最多的是0元。微信账户有0个,2.无工商登记情况;3.无保险;4.无证券。2021年11月4日查封博乐市北京北路天祥国际建材城市场二期14号楼2-4、2-6、2-8、2-9、2-10、2-11、2-12、2-13、2-15、2-16号门面房;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以2,430,265元的价格拍卖该门面房,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经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同意以二拍价2,187,239元以物抵债,现因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系在建工程,且对权属有争议,故该房屋暂时无法交付。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且执行标的物存有争议,暂时无法交付,待诉讼程序结束,明确权属后再予以处置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21)新2701执10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特
审判员 帕 木
审判员 ***尔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