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7055号
原告:四川柒零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德润苑3栋8楼2号。
法定代表人:邱俊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伟,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柒零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柒零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兰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