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8民终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轮台县迪那路建筑公司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现住轮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德凤,女,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现住轮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12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永登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宇宙,轮台县轮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4年9月8日,上诉人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轮台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尾部的乙方单位处由上诉人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盖章,乙方代表处由案外人***签字,合同载明了工程内容、造价、施工时间等内容。2016年8月18日,案外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了四处施工项目共欠被上诉人***工料及人工工资60300元。《欠条》所记载的四处施工项目与《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内容之间的关联性事实不清,《欠条》所记载的四处施工项目与上诉人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联性事实不清,因此,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才仁杰
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舸